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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  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  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  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
 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
 50MW以下机组:   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
 第十条  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  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热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
 第十三条  各市经信委会同市供电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报表审核盖章后上报,作为编制年度电力生产计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根据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同时参考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实时数据。
 第十五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下达的电力生产计划,在保证电网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充分满足机组供热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纪律,不得超计划发电,并在电网需要时服从电网调度发电。优先安排背压式机组发电,抽凝式机组不得以纯凝方式运行并应根据热负荷情况参与调峰。
 
机组认定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办法,组织开展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企业(机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机组热电比和热效率指标符合《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机组环保设施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各市经信委初审、省经信委审定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经信委初审后于每年4月底前转报省经信委。
 (二)省经信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省经信委发文予以确认。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  申请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内容应包括:热电联产机组的投产时间、装机容量、机组型号及参数,供热及运行情况等。
 (二)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与电力部门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污染物排放许可文件。
 (五)上年度热电比、热效率原始计算依据。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机组的认定按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过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机组),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机组),公用机组按实际热负荷和可用资源量安排发电,并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企业自备机组所发电量不予上网,并按规定征收有关基金和附加。
 
 
第四章  技术改造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本着“科学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合理规模、提高效率”的原则,推动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热集约化程度,提升设备技术水平,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并创造条件取代周围燃煤小锅炉和供热小机组;鼓励抽凝式供热机组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鼓励将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参数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以上参数机组。鼓励生物质电厂和综合利用电厂兼顾供热。
 第二十五条  热电联产技改项目应按规定的核准程序报批,项目的热负荷应落实,并依照“以热定电”原则合理配置装机规模。热网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做到同时核准、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五章  供热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除纯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外,必须安装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终端正常运行以及传输数据及时准确,不得人为弄虚作假,发现系统异常应及时提出复核和处理。省电力公司负责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热电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和用热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建立健全与煤炭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具体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用汽费。
 第二十九条  热电联产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三十条  各市经信委应根据“苏政办发[2008]52号”文件要求,会同质监、环保和供电等部门做好小锅炉淘汰工作。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除暂不具备关停条件的以外,所有燃煤(油)小锅炉应当及时拆除,并不得新建燃煤(油)小锅炉。
 第三十一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相关人员,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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